河北省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主要是依据2002年公布的《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农民建房指引
- 1村民住宅原则应布局在村庄建设区内,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规划许可。
- 坚持“一户一宅”的原则,村民新建住宅选址应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益人的意见,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(村民)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予以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审批。、
-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(市),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。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(市),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;坝上地区,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。
-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,且符合规划要求的村民建房,并且可以在原址新建、扩建或者重建的,不得易地新建。
-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,其管理规定依据国家、河北省关于宅基地的管理办法施行。
住宅管控要求
1、农村宅基地建房高度
新建或改建的村民住宅建筑高度根据独院住宅和新民居小区划分。
独院住宅:为一类农村宅基地,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3层(10米)。
新民居小区:为二类农村宅基地,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6层(18米)。
2、其他管控要求
建筑朝向以南北方向为主,建筑间距应符合当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。
村民住宅的建设不应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,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3小时。